當有酒店VI設計方案可行,而設計者希望建立一種客觀的選擇標準,以取代個人的喜好和主觀的信心時,建議其采取下述的方法。
選擇的第一個標準是,費用低且效果顯著的酒店VI形象策劃優(yōu)先,亦即是費用與效果之比較低的策劃。其比值是根據為實現策劃所投入的總費用,與策劃實現后所得之總效果之比而來,簡言之,即是策劃的效率。有多件VI設計方案時,每個策劃都必須通過某方法,而達到固定的策劃目標,并予以計劃化,以便實現特定的策劃主題。這時,無論選擇何種VI設計方案,都可期待策劃目標之達成。
如此一來,設計者卻可于其間選擇效率較高者優(yōu)先實施,此系合乎邏輯的方法。在進行選擇作業(yè)時,可先預測其施行結果,同時檢討每個VI設計方案,在實施過程中,以進展的程度推算出效果與費用之比。如預測結果顯示僅能達到策劃目標的水準以下,當然只好將之淘汰,不列入考慮范圍。而在合格的VI設計方案中,如能用較少的費用(預算),而達到比預期效果高之目標,便是最有效率的VI設計方案。
有時策劃之“費用”并不完全以金錢估計,而以“所投入的總資源”計算,應以此為選擇標準。所謂投入的總資源,系指策劃的實施到實現之間,所需的人力、物力與財力的總量。
第二個選擇的標準,是由VI設計方案實現的難易度來判斷,在數件已做成的VI設計方案中,選擇一件不需大費周折即可實現目的的,優(yōu)先提出。

VI設計方案實現的難易程度,因所需的人員、場所、工具、知識、期限等不同而不同。如系需要高度的知識與熟練的技巧方可完成的,但是難度高的策劃。此外,尚需多方面張羅與安排的,亦屬于難度高的策劃。但通常難度愈高的策劃,其實現后的效果也愈大,以電影為例,如所預測的票房記錄很高,或對其藝術上的價值有高評價時,則縱使其實施時的作業(yè)較繁,也未嘗不可向其挑戰(zhàn)。但是縱觀目前企業(yè)界之實況,多數業(yè)者只要求所擬定的策劃能針對策劃主題,達成某種程序以上的效果即已滿足。
他們認為,與其戰(zhàn)戰(zhàn)兢兢,選擇難以實現的vi設計方案,倒不如選擇一件較易施行的還比較妥當。但是當VI設計視覺效果相伯仲時,愈易實施的VI才是愈優(yōu)秀的。
某些設計者,經常喜歡選擇內容特殊,自以為創(chuàng)新出眾的
主題文化酒店VI設計方案,這種情形,如針對設計者個人來說,原本無可厚非。但是有些策劃,關系著整個企業(yè)組織的發(fā)展與獲利,則此做法未免不合實際。在企業(yè)組織的立場而言,凡是易于實現的,都是卓越的VI設計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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